中共兴安盟委行政公署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    时间:2016-06-01   作者:cjr xam

   200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这是党和国家在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和谐社会建设的关键时期进一步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大部署,是指导新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行动纲领。内蒙古党委、政府结合地方实际制定了《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09]6号),明确了新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好中央、自治区的精神,进一步促进我盟残疾人事业的全面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残疾人事业发展形势,明确残疾人事业发展目标和任务
   (一) 我盟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形势。残疾人是一个数量
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受历史、地理、经济、社会等多种因素制约,我盟的残疾人比重较高,现有各类残疾人10.46万人,涉及到35万家庭人口,平均每5户家庭有1名残疾人。盟委、行署历来非常重视残疾人工作,切实推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特别是近年来,盟委、行署站在关注民生、构建和谐兴安的战略高度,把残疾人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促使残疾人的生活状况和参与社会的环境明显改善。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受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影响,我盟的残疾人事业基础还比较薄弱,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措施还不够健全,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卫生、康复、教育、就业、社会参与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困难,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差距较大,特别是贫困残疾人生存困难问题尤为突出,残疾人事业发展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水平,与和谐兴安建设极不相称。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已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政治任务。
   (二) 发展残疾人事业的目标任务。残疾人事业是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残疾人事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主要标志。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从关注民生、构建和谐兴安的大局出发,以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为重点,以制定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措施为突破口,以加强农村牧区和城镇基层残疾人工作为切入点,从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进而推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协调发展。到2020年,力争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残疾人更充分地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生活状况得到根本改善,基本生活保障整体达到社会平均水平,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残疾人家庭全部拥有安全住房,残疾人教育普遍提高,残疾儿童少年全部纳入九年义务教育,残疾人就业更加充分稳定,社会参与更加广泛,文体活动更加丰富,残疾人家庭普遍达到小康水平。
     二、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不断提高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三)保障残疾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将残疾人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制定实施残疾人医疗保障相关政府补助政策。
农村牧区享受低保的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城镇享受低保的残疾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政府从社会救助资金中足额代缴,其中,对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的贫困家庭和重病残疾人患者超出报销封顶线由个人承担部分再给予救助。将白内障复明、精神病人服药、聋儿助听器验配、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脑瘫儿童康复、小儿麻痹手术等医疗和康复训练项目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实施贫困儿童救助项目,对符合相关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儿童在医疗费报销的基础上,从政府救助基金中再给予一次补助。
(四)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措施。按照到2015年,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要求,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国家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范围。建立以社区为依托、医疗机构为主体、康复中心为补充的康复服务网络,以卫生医疗机构专业人员为骨干、社区康复中心康复指导员和服务员参加的康复服务队伍,开展康复指导,普及康复知识,推进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制定康复救助办法,对贫困残疾人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需求给予补助。完善残疾儿童抢救治疗和康复补贴政策,对智障、脑瘫、孤独症等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适配给予救助或补贴,逐步实现残疾儿童义务康复。按照自治区实施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康复事业的投入,以盟级为统筹单位,按覆盖人口每人每年不少于1元落实投入经费,用于为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和新增残疾人开展康复服务,并随着经济发展逐年提高。各旗县市也要相应增加残疾人康复事业经费投入,平均每年按覆盖人口不少于1.5元安排。自治区安排的以奖代投的康复工作支持资金,盟、旗县市按比例相应配套后整合投入使用。同时,逐步建立康复工作长效机制。
(五)提高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按照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一般性制度安排和专项制度安排相结合的原则,将残疾人作为重点对象切实纳入城乡社会救助、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体系,研究制定专项社会保障政策措施。保证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有关生活救助待遇,实行应保尽保,执行标准适当就高。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在全额享受低保基础上,每人每月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发放生活补贴。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集中供养每人每年保证1200—150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年保证1000—1200元。
(六)加大残疾人危房改造力度。将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列入政府民生工程,由财政、扶贫、民政、建设、残联等部门做出具体规划,统筹组织实施。把农村牧区茅草房改造同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结合起来,通过政府和社会多渠道整合资金,实施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全盟以每年不低于500户的目标安排改造任务。加大城镇贫困残疾人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力度。结合城区改造、旧房拆迁工程,解决无房户、危房户残疾人住房问题。优先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提供实物配租,适当提高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家庭的租赁补贴标准。残疾人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时,要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
(七)开发实施残疾人扶贫项目。切实将残疾人扶贫问题纳入各级扶贫工作总体规划,将农村牧区低收入和绝对贫困残疾人纳入整体扶贫开发、“整村推进”扶持范围,并将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政策及各项支农惠农政策落实到残疾人身上。结合实际制定扶持残疾人的具体规划,安排特殊扶持项目,落实专项资金,扩大政策向贫困残疾人的覆盖面。紧紧抓住各种有利时机,找准政策和项目结合点,重点在改善残疾人生活条件,增加残疾人家庭收入等方面,争取更多的支持和帮助。围绕农牧业产业化的发展,在基地建设中,将种植养殖项目适当向残疾人倾斜。科技、农牧业、劳动等部门要经常开展农村牧区残疾人科学适用技术培训,针对残疾人特点进行有重点的适应性培训,提高残疾人劳动生产技能。
(八)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制定和落实城镇残疾人个体户、下岗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通过政策和资金扶持,解决他们参保难问题。鼓励并组织个体就业残疾人参加其他社会保险,督促录用残疾人单位依法签订用工合同,并为录用的残疾人缴纳各种保险。完善和落实农村牧区残疾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九)积极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鼓励兴办社会福利机构,完善福利政策,逐步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适当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重点做好残疾老人、残疾儿童、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的福利服务。积极创造条件,成立盟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和动员社会开展捐赠,发挥基金会的救助作用。盟、旗县市每年按照不低于彩票公益金本级使用部分15%的比例划出专项资金,由残联做出使用计划,统筹用于支持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
    三、加快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社会生活条件
(十)进一步完善残疾人教育。普及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保证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和残疾人家庭子女正常接受义务教育。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提高各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完善残疾学生助学政策,全面落实“两免一补”,并针对残疾学生的特殊需要,进一步提高补助标准,对特困残疾学生通过彩票公益金、福利基金等渠道给予定向特殊救助。对考入大中专以上的贫困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给予教育救助,并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对重度智力残疾、失明、脑瘫、孤独症等残疾儿童少年,采取社会办学、家庭办学、联合办学等形式实施义务教育。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残疾儿童随班就读为主体,各类教育并举的特殊教育新格局。对于具备随班就读能力的残疾学生年龄可适当放宽,每班可安排2至3名,一般不超过3名。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少年的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的特殊教育。拓宽办学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在有条件地区举办0—3岁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训练机构,满足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需要。抓好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在对现有特殊教育学校进行完善提高的同时,抓住国家支持西部地区特殊学校建设的机遇,建设好扎赉特旗、科右前旗特殊教育学校,推进特殊教育均衡发展。盟特殊教育学校可根据需要举办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部(班),逐步为发展具备一定规模的残疾人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创造条件。积极创造各种条件创办民办高中阶段的特殊教育机构,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减免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残疾学生学费。鼓励和支持大中专院校开设特殊教育专业,为发展残疾人特殊教育培养特教师资队伍。办好兴安电视大学残疾人教育学院,扩大招生规模,完善专业设置,提高办学质量,对取得毕业证的残疾学生学费由盟、旗残联给予全额补助。制定完善特殊教育岗位津贴政策,特殊教育学校、聋儿语训机构教职工、随班就读教师、从事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指导、就业服务人员和手语翻译人员等直接从事残疾人教育、培训人员享受特教津贴,标准由现行的15%提高到25%。
(十一)大力促进残疾人就业。认真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机会和权利。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在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残疾人要享有与其他人员同等待遇,适合残疾人的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残疾人,对有专长特长的残疾人应破格录用。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多形式、多渠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凡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政府及劳动部门购买的公益性岗位,要按不少于15%的比例由残联会同劳动部门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社区公益、公共服务、社区服务等领域内,尽可能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和开发残疾人就业基地、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医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岗位,帮助企业解决发展资金问题,促进用人单位落实各项社会保险和劳动保护政策,扩大残疾人就业面。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在税费等方面给予优惠并提供便利。在农牧业产业化发展中,为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及服务业创造条件,将更多的残疾人吸纳到公司加农户的生产经营中,实现残疾人稳定就业。对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残疾人,给予小额贷款扶持,提高残疾人自我发展能力。落实和完善残疾人就业保护、资金扶持、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障补贴、岗位补贴、专产专营等各项政策措施,对生产经营困难比较突出的残疾人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有序组织农村牧区残疾人转移就业,将残疾人列入劳动力转移培训范围,安排一定比例资金培训残疾人,实现残疾人转移就业。完善残疾人失业登记制度,加快残疾人就业信息网络建设,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指导,做好残疾人失业登记和残疾毕业生求职登记,对残疾毕业生提供免费就业服务。
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征缴、管理、使用有关制度。机关、团体、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就业保障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财政划转,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企业和民办企业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地税部门足额征缴。支持地税部门依法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加大征缴力度,实现应收尽收。按照有关规定,严格保障金的管理使用,加强监督,提高保障金的使用效益。
 (十二) 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组织残疾人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有益、贴近实际的群众性文化、艺术、娱乐活动,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建立残疾人文化体育培训基地,构建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阵地,实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旅游景点免费向残疾人开放。为农村牧区残疾人家庭免费安装广播电视“村村通”设备,残疾人家庭免费收看有线电视。扶持残疾人文化艺术产品和适合残疾人文化艺术产品生产。举办残疾人艺术品展览,将残疾人艺术产品推向市场,带动残疾人文化产业发展。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组织残疾人艺术演出,培养优秀特殊艺术人才。广泛开展残疾人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经常开展残奥、特奥等体育赛事,坚持举办全盟中小学残疾学生运动会。努力实现经常参加体育活动的残疾人达到残疾人总数的15%的目标。
(十三)建立健全残疾人服务机构和网络。针对残疾人特殊性、多样性的服务需求特点,建立健全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邻里为依托,以生活照料、医疗卫生、康复、社会保障、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维权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服务体系。在社区规划建设中,要最大限度方便地残疾人,科学合理配置资源,完善为残疾人提供全方位服务的功能设施。加快盟、旗县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健全残疾人专业服务机构。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把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项目列入社会公共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按照标准建设,完善设施,健全功能,规范管理,扩大受益面,提高服务水平。通过政策措施,引导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各类公共服务机构都要按照残疾人的服务规范,加强服务监督和管理,为残疾人提供便捷周到的服务。
(十四)加快无障碍建设和改造。认真贯彻《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建设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无障碍建设的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行业标准。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建筑物等必须建设规范的无障碍设施,已经建成的加快无障碍改造。小城镇、农村牧区要大力推行无障碍建设。加快推进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住宅、社区、学校、福利机构、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各级政府要协调安排资金,对贫困残疾人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提供资助。交通运输、铁路及城市公共交通要加大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力度。公共交通工具要配置无障碍设备,完善残疾人驾驶机动车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公共停车区要优先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置。切实加强无障碍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积极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进一步办好盟电视台手语新闻节目,并适当延伸手语节目,影视节目加配字幕。机场、车站、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大型市场(超市)、公园等公共服务场所要设有语音、文字提示和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培养专业手语人员,扩大手语人员队伍。
(十五)大力发展残疾人服务业。借鉴推广“阳光之家”、“温馨家园”等经验,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加快托养机构建设。依托社区、敬老院、精神病院等福利机构,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为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及老年残疾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康复养护、技能培训、心理咨询、文化娱乐等服务。对重度、老残一体残疾人给予必要的托养补贴。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多种形式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并给予政策支持。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及康复、医疗卫生、就业培训、教育、托养、文化体育等服务设施建设要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扶持。积极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残疾人居家服务补贴制度。积极培育专门面向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建设残疾人服务设施,开辟残疾人服务项目。
(十六)加强残疾预防工作。建立健全以社区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机制。认真实施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和出生缺陷干预工程,搞好婚前咨询指导和保健服务,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建立由各级卫生、人口计生、残联等部门参加的综合性、社会化预防和控制网络,形成信息准确,方法科学,管理完善,监控有效的预防机制。建立残疾报告制度,制定和落实预防措施。开展残疾预防优质服务,特别是在残疾人婚前指导和优生优育服务上更加及时到位,实行全程跟踪。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注重精神残疾预防。做好防砷、防氟改水、大骨关节防治等工作。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
四、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营造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和谐氛围
(十七)增强全社会扶残助残意识。 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扶残助残、团结互助意识,真正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各级宣传、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宣传残疾人事业,以及各行各业扶残助残先进事迹和残疾人自强模范,扩大残疾人事业社会影响。教育部门要结合中小学德育等课程,开展人道主义、自强与助残教育。把关爱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列入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和评定标准。结合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社区帮扶活动,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扶残助残、送温暖献爱心活动。组织开展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活动,不断拓展活动内容,更新活动方式,扩大活动范围,提高活动实效。激励和引导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融入社会,参与发展,共享发展成果。
(十八)推进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事业政策措施,适时制定、调整和完善,充分保障残疾人的平等权益,尊重残疾人对残疾人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制观念,提高残疾人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完善残疾人法律救助部门协调机制,建立直接为残疾人服务的法律救助工作站。全面做好残疾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工作。畅通残疾人信访渠道,及时发现和掌握侵犯残疾人权益的案件,加大案件的查处力度。
五、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保障残疾人事业全面协调发展
 (十九) 健全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盟、旗县市将残疾人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实绩考核范围,按照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党委、政府要分别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联系和分管残疾人工作,定期听取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政府残工委要强化职责,实行定期例会制度,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相关问题,统筹协调有关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监督检查落实情况。盟直有关部门特别是残工委成员单位要将残疾人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密切配合协作,切实提高为残疾人提供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水平。各旗县市要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残疾人事业经费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建立稳定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要重点支持农村牧区、城镇基层和贫困地区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促进残疾人工作落到实处。
(二十)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作用。 各级残联是党委、政府联系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又是各类残疾人的代表组织,还是残疾人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党委、政府要支持残联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各级政府对残联承办的社会事务和专业服务项目要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拓宽残疾人组织民主参与渠道。各级残联要切实履行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努力为残疾人服务,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要加强各级残联组织建设,完善组织机构,健全专门协会,建设“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残疾人组织体系。健全基层残疾人组织,苏木乡镇(街道、工作部、办事处)残联配备专(兼)职理事长,嘎查村(社区)残协选聘专(兼)职委员,残疾人专职委员岗位纳入各级政府公益性岗位。加强对各残疾人专门协会的指导、支持,帮助解决协会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民政部门要为残疾人专门协会注册登记提供方便。加强残疾人状况调查、监测和统计工作。
(二十一)加强残联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选好配强各级残联领导班子,根据实际合理掌握和落实残联工作人员编制,调整充实残联工作力量。盟、旗两级残联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要相应增加和合理设定。落实残联领导干部双重管理规定,地方党委在配备、调整残联领导班子时,要事先征求上级残联意见,共同作好考察配备工作。将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造就一支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的高素质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重视残疾人事业政策理论研究,加快培养高素质残疾人事业专业技术人才。培育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抓好残疾人专职专业队伍建设,发展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建立助残志愿者服务项目库,制定助残志愿者生活补贴、表彰奖励等制度。
(二十二)形成残疾人事业发展合力。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老龄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支持残疾人工作,维护残疾职工、残疾青年、残疾妇女、残疾儿童和残疾老人的合法权益。红十字会等慈善团体要积极为残疾人事业筹集善款,开展爱心捐助。企事业单位要增强社会责任感,为残疾人事业发展贡献力量。